2013年度省级文明单位命名的决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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豫文[2014]29号 

中共河南省委 河南省人民政府

关于命名2013年度省级文明单位和警告、撤销、恢复部分省级文明单位称号的决定 

(2014年2月23日)

2013年以来,全省各地各部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,以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为指导,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、三中全会精神,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,高举旗帜,围绕中心,服务大局,以人为本,开拓创新,务实求进,思想道德建设进一步加强,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开展,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不断提升,为打造富强河南、文明河南、平安河南、美丽河南,提供了强大精神动力、文化条件和社会环境,涌现出一批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。为鼓励先进,示范带动,深入推进全省精神文明建设,省委、省政府决定,命名中共河南省委宣传部等938个单位为2013年度省级文明单位,自2014年1月起享受省级文明单位待遇。

根据《河南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》和《关于省级文明单位评选和管理办法的规定》,决定对创建工作出现滑坡的商丘市司法局等11个单位提出警告,限期一年整改,期间不得享受省级文明单位待遇。对发生问题和创建工作严重滑坡的平顶山市粮食局等37个单位,撤销其省级文明单位称号,从2014年1月起,被撤销省级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不再享受省级文明单位待遇。2012年12月被警告的郑州市绿化工程管理处等4个单位经过整改,创建水平明显提高,从2014年1月起,恢复其省级文明单位待遇。省级文明单位中共同创建、机构变更的等由省文明办发文确认。

按照省级文明单位五年届满制规定,省委、省政府2009年命名表彰的省级文明单位(豫文[2009]167号)2014年底届满,要重新申报省级文明单位。

希望被命名表彰的单位谦虚谨慎,戒骄戒躁,发扬成绩,再接再厉,继续深化创建工作,不断提高创建水平,更好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;被警告的单位要积极整改,争取早日恢复省级文明单位称号;被撤销省级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要对照标准,查找不足,学习先进,迎头赶上,努力再创省级文明单位。各地各部门要以这次评选表彰为契机,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十八届二中、三中全会精神,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各项决策部署,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广泛深入扎实地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,为加快中原崛起、河南振兴、富民强省,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、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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