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为加强对校内横幅、广告牌等宣传物的管理,促进校园文明建设,提升校园形象,特制定本规定。
2、在道路及校内所有室外公共场所悬挂横幅、放置广告牌以及布置彩旗、彩条、气球、灯笼等其他宣传物,均须经党委宣传部审批同意(其中室外张贴物由院团委统一管理),并办理有关手续。
3、主干道悬挂横幅按统一规格制作,在规定的时间内悬挂并及时清除。未及时清除的,由宣传部指派临时工清除,一切费用由悬挂单位承担。自制横幅按规定制好后送交宣传部,由宣传部负责指派临时工悬挂、清除(悬挂、清除费用由送挂单位承担)。
4、校内横幅实行定点定杆悬挂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悬挂地点,严禁在建筑物及树上张贴标语、悬挂横幅及其它宣传物。
5、广告牌也实行统一规格,定点放置(经宣传部审批,发放许可及期限标识)。各单位楼前的广告牌放置适当放宽,由各单位自行审查内容、控制数量。
6、未经宣传部审批擅自悬挂、放置的宣传物或未按宣传部的规定随意悬挂、放置宣传物的单位,宣传部有权处以罚款,并视情节在校园电视台、校报、广播予以曝光直至通报批评,多次违反规定的将取消该单位主要领导的精神文明奖一个月。
7、严格控制主干道及校门口的横幅和广告牌放置。校级以上的重大活动方可在校门口悬挂横幅、放置广告牌进行宣传,学院及以下的活动一般不允许在主干道及校门口宣传。
8、校园内各主干道原则上不允许出现有商业性的横幅和广告牌。企业赞助性质的祝贺横幅经宣传部允许可限定在本单位楼前悬挂。
9、本规定从下文之日起生效,此前一切相关规定同时废止。
10、本规定解释权归校党委宣传部。
党委宣传部
2004年7月14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