郑轻院文明委〔2015〕2号 郑州轻工业学院文明教师、文明班级、文明学生评选办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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郑州轻工业学院

文明教师、文明班级、文明学生评选办法

   

各党总支(直属党支部)、校属各单位:

为进一步推进我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,不断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,着力提升广大师生的精神面貌和道德素养,根据河南省委高校工委、省教育厅开展“两争两创”活动的相关要求,特制订本办法:

一、指导思想

以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为指导,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,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,以道德建设为核心,以思想建设为基础,通过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习教育和以“两争两创”为载体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,鼓励先进、树立典型、带动引领,不断提升广大师生员工参与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积极性、主动性、创造性,为推动学校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凝聚人心,积聚力量。

二、评选范围

1. 文明教师:全校在职在岗教职工。

2. 文明班级:全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行政班级。

3. 文明学生:全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生、研究生。

三、 评选标准

1. 文明教师评选标准

1)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。具有正确的政治立场,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,在教学、科研、管理、服务工作中全年无责任事故。

2)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。模范践行《高校教师师德规范》、《公民道德实施纲要》等制度规范,为人师表、乐于奉献、以德立身、清正廉洁、严以律己、与人为善。自觉抵制不正之风,在师生中有较高威信。

3)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。热爱本职工作,忠诚教育事业,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,刻苦钻研,求实创新,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教学、科研、管理、服务能力。

4)热心社会公益。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和学校组织的各类精神文明创建活动。全年至少参加1次志愿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。

5)为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,予以优先推选。

2. 文明班级评选标准

1)班级能认真学习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新理论成果,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。有政治思想素质好、团结协作、以身作则、密切联系学生的班级领导集体。

2)班级有朝气蓬勃、积极上进、团结友爱、诚实守信、文明有礼的良好班风。学习风气浓厚,有勤于学习、善于学习、刻苦钻研的优良学风。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,全年无受纪律处分者。

3)班级能积极开展健康有益的科技文化活动、社会实践活动和志愿服务活动等。

4)班级、宿舍环境卫生良好,秩序井然。

5)为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,予以优先推选。

3. 文明学生评选标准

 1)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坚定的理想信念。拥护党的领导,爱祖国、爱学校、爱学习、爱劳动,能带头学习政治理论,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。

2)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。尊敬师长、团结友善、遵纪守法、诚实守信、举止文明、勤俭节约、艰苦朴素,能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,全年无违规违纪现象。

3)学习目标明确,学习态度端正,学习成绩优秀。

4)热心公益,热爱集体,乐于助人,无私奉献。积极参加学校、院系、班级等组织的各类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,全年至少参加1次志愿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。

5)为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,予以优先推选。

四、评选办法

1. 文明教师、文明班级、文明学生每年评定一次。

2. 评选原则:公平、公正、公开;自愿申报,择优推选。

3. 申报办法:申报文明教师、文明班级、文明学生需在严格对照申报标准的基础上,认真填写申报表,提交背景材料;各党总支(直属党支部)对申报的班级和个人进行审核汇总,择优上报校文明办。

4. 申报材料:申报材料详实具体,真实可靠,主题突出。《申报表》、《汇总表》由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,加盖公章后,统一上报。

五、评选比例

1. 文明教师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单位教职工总数的10%

2. 文明班级的评选比例不超过行政班级总数的10%

3. 文明学生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单位学生总数的10%

六、奖励办法

1. 获得“文明教师”、“文明班级”、“文明学生”称号的集体和个人由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命名表彰。

2. 对学校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或个人,可由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直接认定。

3. 获评“文明教师”、“文明班级”、“文明学生”荣誉称号者,作为向上级部门推选的候选人。

七、附则

1.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郑州轻工业学院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。

2.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。

郑轻院文明委〔2015〕2号 郑州轻工业学院文明教师、文明班级、文明学生评选办法.doc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郑州轻工业学院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533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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